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条 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1、是否指定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3、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调整制度;
4、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5、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是否在政府网站上及时、准确、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
2、是否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7、是否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七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制考核细则;并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二)考核组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专项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综合评定由考核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第三方测评、社会评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区政府通报表彰;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