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加强群众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评议,是指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区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按《条例》中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务信息中心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区政务信息中心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区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综合七科,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