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3号
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499XT
法定代表人:郭仕猛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黄堡镇李家沟
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告2022年第二季度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截图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2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9月2日,第二季度生产报表照片1份,证明2022年第二季度实际实际生产状况;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7.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中“漏报,处罚幅度0.5-1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因工作人员疏忽而漏报,且属于初犯,并及时重新填报,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