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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09 16:21 阅读:人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2〕13号

         

        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499XT

        法定代表人:郭仕猛

             址:陕西省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黄堡镇李家沟

        2022年9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告2022年第二季度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2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截图2,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2年9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92日,第二季度生产报表照片1份,证明2022年第二季度实际实际生产状况;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员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7.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中“漏报,处罚幅度0.5-1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因工作人员疏忽而漏报,且属于初犯,并及时重新填报,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8日


        网络编辑:安菁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