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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陕B王益环查〔2022〕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7 09:01 阅读:人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B王益环查20221

         

        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MA6TR5PX48

         址:陕西省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黄堡镇一建司搅拌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维建

        2022815日,我局委托铜川通达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现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监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铜川通达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TCTDDY2022815004),你单位编号为X-TBW00055的装载机在使用中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气烟度为0.56m-1,标准限值0.50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815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815日,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尾气检测情况;

        320228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28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TDDY20228150041份,铜川通达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春岳提供,证明尾气排放超标;

        520228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非移动道路机械尾气排放限值;

        62022815日,调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合同》,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72022815日,调取铜川安泰通达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现场负责人王天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调查人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尾气超标的装载机(编号:X-TBW000551台就地查封张贴我局制式封条。

        查封尾气超标的装载机的期限为30天,期限时间(从2022815起至2022913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81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