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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8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地 址: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新宜北路1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28日现场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6月1日《检测报告》4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信息截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截取,证明噪声排放限值;
6.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听〔202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鉴于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次数较多但超标噪声幅度较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