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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王益环责改〔2022〕8号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地 址: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新宜北路12号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28日现场照片2张,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6月1日《检测报告》4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信息截图1份,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截取,证明噪声排放限值;
6.2022年6月28日,调取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负责人闫春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生产设备及收尘设施加装隔音棉或采取其他隔音措施,控制、减少排放工业噪声。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