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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9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0 17:27 阅读:人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20229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址:陕西省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黄堡镇五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7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厂区内贮存煤炭,未进行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2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72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