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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2〕9号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365平台官方版下载_bat365验证_365bet体育在线备用黄堡镇五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厂区内贮存煤炭,未进行密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3.2022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